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華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983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除附表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就被告 蘇伯華 被訴詐欺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除附表所示部分外,蓋附表所示部分前已經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為不受理判決),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駱青樺附表:
┌───┬───┬────┬──────┬────┬────┬──────┐│被告│告訴人│匯款時間│詐騙方式│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情形│├───┼───┼────┼──────┼────┼────┼──────┤│蘇柏華│ 陳威 任│106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59,970元│ 馮郁喬 之│蘇柏華於106││││1日17時│假冒購物網站││合作金庫│年8月1日17時││││27分及同│人員,對陳威││帳戶│42分起至同日││││日17時39│任佯稱因設定│││18時3分間,││││分│錯誤而有扣款│││持左列帳戶提│││││情形,須操作│││款卡,分別前│││││ATM解除,致│││往高雄市前金│││││ 陳威任 陷於錯○○○區○○○路79│││││誤,依指示匯│││號、高雄市前│││││款右列款項至│○○○區○○路26│││││右列帳戶內。│││6-1號等地提││││││││款機提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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