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郁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而於同年7月30日繫屬本院,然被告嗣於102年9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