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熊宗枝 上原告與被告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6,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