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審原交易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朋(原名林慶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參照)。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認被告林宥朋涉有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另涉公共危險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 蘇立哲 、 邱奕嘉 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107年
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參。綜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訴訟條件既不存在(告訴經撤回),則被告所涉上開加重規定,即無從單獨論處,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