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尚有扣案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