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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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債權人鼎曜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洪合明 即華揚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F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華揚工程行之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洪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