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1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