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82號聲請人 何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狀之聲請人印文。
三、提出有無向相對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碧如住居所為送達之證據資料。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