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4號抗告人 洪秀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明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