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聲請人高紳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彥 上聲請人高紳資訊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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