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順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順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順湧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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