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7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裕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不合該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參照)。是聲請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其請求之標的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限,如未表明金錢之一定數量,以定其請求之範圍者,即屬請求標的之不確定,自為法所不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提出之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載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約73萬元等語,核屬請求給付標的數量不確定,經本院於100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29日陳報補正,惟查該補正內容,仍未具體明確表明所請求之「一定」金額,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