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孫珮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松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前尚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尚未清償之違約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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