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坤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56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智簡字第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智易字第63號),訊問被告後,經被告自白,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劉坤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劉坤財明知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件所示),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未經附件所示之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其竟意圖販賣,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2年2月14日起,將其輾轉自大陸地區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記載有誤,經公訴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更正如本判決所示),陳列於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屋內,供不特定遊客選購。嗣於同年5月7日晚間6時30分許,經員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布拜里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之指證、證人即專業鑑定人員 黃文通 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仿冒商品照片附卷可稽,以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乙節,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歡喜固喜公司102年5月8日及103年8月19日鑑定證明書、薈萃商標協會102年5月20日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於本案之犯行,非但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其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對於案情尚能大致坦承,表現悔意,其犯後態度尚非不佳,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牟利,以及被告係以實體店家陳列仿冒商品之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包含侵害商標商品之數量、所仿冒商品之市價及被告之銷貨價格,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類別或組群│件數││││)││├──┼─────┼────────┼──────┤│1│CHANEL│領帶│貳條││││││├──┼─────┼────────┼──────┤│2│CHANEL│皮夾│壹個││││││├──┼─────┼────────┼──────┤│3│CHANEL│提袋(防塵袋)│拾個││││││├──┼─────┼────────┼──────┤│4│BURBERRY│皮帶頭│壹個││││││├──┼─────┼────────┼──────┤│5│LOUIS│手提包│拾肆個│││VUITTON│││├──┼─────┼────────┼──────┤│6│LOUIS│上衣│壹件│││VUITTON│││├──┼─────┼────────┼──────┤│7│LOUIS│領帶│陸條│││VUITTON│││├──┼─────┼────────┼──────┤│8│LOUIS│鎖頭│壹個│││VUITTON│││├──┼─────┼────────┼──────┤│9│LOUIS│耳環│壹組│││VUITTON│││├──┼─────┼────────┼──────┤│10│LOUIS│空盒│拾貳個│││VUITTON│││├──┼─────┼────────┼──────┤│11│Gucci│雨傘│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