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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