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豫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豫柔前因涉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2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物(101年度白保字第1203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至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26日以101年度調偵字第2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年10月23日以
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85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至102年10月22日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2份及緩起訴執行卷宗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及因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聲請就扣案之有「LV」圖樣之手機殼1個、有「TIFFANY」圖樣之手機殼3個(即101年度白保字第12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15)單獨宣告沒收,惟按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法申請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經查,「LV」、「TIFFANY」之商標圖樣,係由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分別於100年9月13日、101年6月8日,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配件等商品之商標(申請案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分別於101年12月1日、102年6月16日始經核准註冊登記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4份在卷可參。是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美商第凡內公司就「LV」、「TIFFANY」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等商品,於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尚未取得商標權,故本件扣案之有「LV」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個、有「TIFFAN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3個,尚非仿冒商標商品,被告陳列販售,並無違反商標法問題,是扣案之上開物品自非屬本件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品,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愛迪達」手機保護貼│15個│├──┼──────────────┼───┤│2│仿冒「愛迪達」手機殼│15個│├──┼──────────────┼───┤│3│仿冒「愛迪達」按鍵貼│6個│├──┼──────────────┼───┤│4│仿冒「迪士尼」手機殼│20個│├──┼──────────────┼───┤│5│仿冒「迪士尼」手機袋│2個│├──┼──────────────┼───┤│6│仿冒「迪士尼」USB傳輸線│1個│├──┼──────────────┼───┤│7│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35個│├──┼──────────────┼───┤│8│仿冒「HELLOKITTY」充電器│1個│├──┼──────────────┼───┤│9│仿冒「美樂蒂」手機殼│6個│├──┼──────────────┼───┤│10│仿冒「拉拉熊」手機殼│20個│├──┼──────────────┼───┤│11│仿冒「拉拉熊」束線器│1個│├──┼──────────────┼───┤│12│仿冒「DIOR」手機殼│5個│├──┼──────────────┼───┤│13│仿冒「agnes.b」手機殼│7個│├──┼──────────────┼───┤│14│採證仿冒「DIOR」手機殼│1個│├──┼──────────────┼───┤│15│商品目錄│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