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3號原告 葉秀宜 被告 葉倫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37),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