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開文 相對人 曾穎書 相對人 陳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曾穎書、陳和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和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確定部分由被告(即相對人)曾穎書負擔。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和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15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9,910元│聲請人預納│├───┼─────────┼────────────┼────────┤│二│裁判費用│14,865元│聲請人預納│├───┴─────────┼────────────┼────────┤│總計│24,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