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鄧永詮
鄧永郎 鄧永興 鄧永昌 鄧永隆 鄧永財 鄧滿貞 被告 彭國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