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320號債權人珠鴻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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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