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文魁與其妹妹 黃薇蓁 因渠等母親 黃秋花 之照護問題素來意見不合,黃薇蓁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10時30分許,前往黃文魁位於臺台南市○○區○○街○○號住處,欲帶黃秋花至他處就醫,2人因此發生爭執,黃文魁怒而出口稱要打死黃薇蓁,並於上址浴室內,徒手抓住黃薇蓁雙手猛撞牆壁,復以雙手抓住黃薇蓁頭部撞擊洗手台,並以腳踢黃薇蓁之腹部,致黃薇蓁當場受有左臉瘀青、右第4、5手指擦傷、雙手擦傷、右大腿及右上肢疼痛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黃薇蓁告訴被告黃文魁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