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48號上訴人即原告柏揚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7年度訴字第19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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