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仲全潘見良沈惠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潘「建」良之姓名應為潘「見」良,請具狀更正,另債務人之住址均為屏東縣○○○鎮○○○路○○○○○號,非「里港鄉」亦請一併更正。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潘仲全為未成年人,債權讓與通知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故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其法定代理人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