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叁點貳叁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淨重3.23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3.233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6428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