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宇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9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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