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張原紹 被告 黃淑霞
張晉嘉 黃邁慧 田書旗
陳育勝 王雅玲 王芊諭 吳承訓 曹念楚
林瑞良
陳嬿如 曾永旭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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