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廖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紫君┌────────────────────────────────────────┐│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上豪生命事│瑞芳區漁會│106年9月8日│64,700元│FA0000000││││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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