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善海扶助辯護人蘇俊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善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善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疑重大,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刑,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
2月,被告逃亡之機會相對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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