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8號債權人 邱森曙 債務人 劉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返還借款,惟利息起算日早於本票所載到期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該部分利息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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