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9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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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9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 莊秀蓮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潘建儒 律師 潘艾嘉 律師原告 謝承軍
吳勝樟 宋成基 盧朝燈 蔡家珮 王祖香 謝寶滿 陳侯暖 王楊慧茀
呂水錦 王寶蓮 林宏勇 林浩森 吳稚萍 周明漢 王明竹 楊淑貞 蘇秀蘭 鄭凱安 張淑媛 許志豪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吳子瑜
李曉萍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代表人 陳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以民國112年1月16日府都新字第11260053221號公告「松山區-松山4-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地區」為「劃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擬土更新地區(112年第一次)案」範圍內,土地總面積6,825平方公尺、合法建物總面積22,591.61平方公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共計184人。嗣訴外人陳宏源以發起人代表名義於112年3月25日向被告申請籌組「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3-7地號1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下稱系爭更新會),經被告以112年4月19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02718號函核准籌組。籌備小組於112年9月9日召開成立大會,議決更新會章程、選舉理事及監事等議案,並以112年9月27日御更字第1120927001號函送系爭更新會立案相關申請文件報請被告核准立案。被告審查後,以112年11月8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17879號函、112年12月13日府授都新字第1126022008號函籌備小組補正當選理事有因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等所有權移轉事項致於報核時喪失系爭更新會會員身分致有理事缺額且無候補理事、章程規定有與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未合等情事。嗣籌備小組於112年12月29日召開理事補選會議,議決通過理事補選,再以113年1月3日御更字第1130103001號函檢送理事補選相關資料報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核准立案。案經被告審查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規定,以113年2月17日府都新字第113600007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3年6月25日台內法字第1130028283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等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查系爭更新會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系爭更新會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系爭更新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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