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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