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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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74號原告陳旭騰
(原名 陳智喧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並未提供起訴狀繕本,應予補正。
二、原告於起訴時,未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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