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