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