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麗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4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共柒拾壹罪,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賭博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住處,以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室內電話下注之方式,分別向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賭博之 林佑芳 (所涉賭博罪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中)、 陳美金 (所涉嫌賭博部分,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1286號、106年度偵字第7389號為緩起訴處分)、 陳蘭香 (所涉嫌賭博部分,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10號、第10253號、10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等組頭簽賭下注。渠等簽賭的方式為甲○○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可贏得約定倍數的彩金;如未簽中,則甲○○所繳交之賭金全歸組頭林佑芳、陳美金、陳蘭香等人所有。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下注之對象林佑芳、陳蘭香、陳美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3、33、45、53、114頁),並有台中商業銀行107年3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700828
5號函及所附之交易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2日儲字第1070059649號函及所附之開戶資料、交易紀錄可佐(見偵卷第48至63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而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共71罪)。
(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每次匯款就代表有簽賭1次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而被告於每期簽賭之賭博行為於當次開獎後即行告終,事後再行向同一人簽賭,或同時間向不同人簽賭,均應屬另起犯意,是被告所犯7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事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僥倖利得而賭博財物,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高職畢業,目前經營通訊行,月收入2至3萬元,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及2名未成年子女,現在與婆婆、丈夫及子女同住在婆婆之房屋,每月需給婆婆生活費3千元,尚積欠私人負債1至2萬元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被告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枚),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本案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確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簽注時間│簽注對象│││││├──┼──────────────────┼─────┤│1│105年4月6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105年4月6日至11日前某時許│林佑芳│├──┼──────────────────┼─────┤│3│105年4月11日至18日前某時許│林佑芳│├──┼──────────────────┼─────┤│4│105年4月18日至26日前某時許│林佑芳│├──┼──────────────────┼─────┤│5│105年4月26日至5月9日前某時許│林佑芳│├──┼──────────────────┼─────┤│6│105年5月9日至17日前某時許│林佑芳│├──┼──────────────────┼─────┤│7│105年5月17日至31日前某時許│林佑芳│├──┼──────────────────┼─────┤│8│105年5月31日至6月13日前某時許│林佑芳│├──┼──────────────────┼─────┤│9│105年6月13日至21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0│105年6月21日至7月5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1│105年7月5日至18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2│105年7月18日至8月1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3│105年8月1日至9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4│105年8月9日至15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5│105年8月15日至23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6│105年8月23日至30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7│105年8月30日至9月7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8│105年9月7日至13日前某時許│林佑芳│├──┼──────────────────┼─────┤│19│105年9月13日至26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0│105年9月26日至10月11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1│105年10月11日至18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2│105年10月18日至11月2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3│105年11月2日至8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4│105年11月8日至9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5│105年11月9日至13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6│105年11月13日至15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7│105年11月15日至22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8│105年11月22日至28日前某時許│林佑芳│├──┼──────────────────┼─────┤│29│105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前某時許│林佑芳│├──┼──────────────────┼─────┤│30│105年12月12日至106年1月3日前某時許│林佑芳│├──┼──────────────────┼─────┤│31│106年1月3日至10日前某時許│林佑芳│├──┼──────────────────┼─────┤│32│103年2月1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3│103年2月11日至17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4│103年2月17日至24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5│103年2月24日至3月3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6│103年3月3日至1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7│103年3月11日至9月16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8│103年9月16日至104年6月16日前某時許│陳美金│├──┼──────────────────┼─────┤│39│104年6月16日至22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0│104年6月22日至7月7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1│104年7月7日至29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2│104年7月29日至8月3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3│104年8月3日至25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4│104年8月25日至10月12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5│104年10月12日至11月17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6│104年11月17日至23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7│104年11月23日至30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8│104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前某時許│陳美金│├──┼──────────────────┼─────┤│49│104年12月14日至2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0│104年12月21日至105年2月22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1│105年2月22日至3月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2│105年3月1日至7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3│105年3月7日至15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4│105年3月15日至2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5│105年3月21日至28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6│105年3月28日至4月6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7│105年4月6日至1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8│105年4月11日至18日前某時許│陳美金│├──┼──────────────────┼─────┤│59│105年4月18日至26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0│105年4月26日至5月3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1│105年5月3日至17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2│105年5月17日至23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3│105年5月23日至3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4│105年5月31日至6月6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5│105年6月6日至15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6│105年6月15日至21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7│105年6月21日至29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8│105年6月29日至7月5日前某時許│陳美金│├──┼──────────────────┼─────┤│69│105年7月5日至12日前某時許│陳美金│├──┼──────────────────┼─────┤│70│105年7月12日至18日前某時許│陳美金│├──┼──────────────────┼─────┤│71│105年11、12月間某日時許│陳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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