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新厝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柯陳桂香 被上訴人炳靈宮五顯帝廟法定代理人 陳良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按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次按上訴人111年3月11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洪挺梧
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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