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84號聲請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甲○○應提出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