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一、二上訴
人之法定代
理人 丁○○ 住臺南市○○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