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三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0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