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陳蔭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墀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13,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即8.95×121,000+28.35×121,000=4,51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婉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