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40號上訴人 王聰明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榮 、 曾阿月 、 林慧茹 、 林美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9,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