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 謝茂雄
謝宗智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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