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翔選任辯護人張宏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智翔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