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玉英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月1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107年11月至109年10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7月至12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六、請說明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理由及原因為何?並釋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收入,如何負擔更生還款?
七、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八、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九、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及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提出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積欠該筆債務性質是否為無擔保債務。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