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360號原告 黃敬堯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6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民國110年6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110年6月16日送達至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原告住所,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10年6月1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10年7月20日(星期二)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8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6款、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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