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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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199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02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0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2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33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3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吳伯爵
林盈璋
張哲祥 陳俊霖 劉嘉烜 阮國豐
鍾文軒 鍾丞修 李淑君 蔡承志 曾彥智 被告 葉淨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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