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陳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曾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之 璘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90,093元〔(337,450.21+4,419.49)×690=235,890,09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