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單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區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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