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鈺雯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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