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債權人 陳芓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朧月分公司已廢止,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3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77622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